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4-09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分析
作为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从业者,本文结合(2023)豫08民终1234号判决书,为建筑企业提供优先受偿权行权实务指引。
一、行权期限起算点的认定标准
根据判决书第5页载明:"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法院认定付款期限应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而非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判决书第7页明确:"承包人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方式。被告主张原告未在期限内书面通知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提示建筑企业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直接主张权利,无需事先履行通知义务。
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界定
判决书第9页载明:"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违约金、利息等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优先受偿权仅及于工程价款本金部分"。企业需注意区分可优先受偿的本金与不可优先受偿的损失部分。
四、实务操作建议
- 建立工程节点跟踪机制,在验收合格后18个月内启动权利主张
- 准备完整的工程资料(验收报告、结算文件等)作为证据
- 区分价款本金与损失部分,合理主张优先受偿范围
五、延展提示
建议建筑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与节点,避免因起算点争议影响权利行使。若您遇到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城市:焦作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张文胜,上海拓谱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豫08民终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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