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如何结算?
侯侯云飞律师
2026[泰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包干价)合同因中途解除导致的已完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是司法实践中的高发痛点,也是泰州地区建筑企业及承包人面临的典型法律难题。当合同履行尚未完毕,双方即因发包人资金断裂或承包人拖延工期等原因走向“分手”,此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总价”是否还能直接适用?已完工的部分工程又该如何计价?本文将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以泰州地区某厂房建设项目为蓝本,深入剖析该争议焦点的裁判逻辑与实务应对策略。
案情聚焦:工程干到一半,总价怎么算?
2023年,泰州某制造企业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厂房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约定总价为2800万元,工期为300天。合同履行至第180天时,因发包方(制造企业)未能按约支付进度款,建筑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停工。双方就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一致,但对于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发包方认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按比例(实际完工工程量/总工程量)折算,即“打折支付”;而承包方则认为其已完成工程量远超原定计划,且因中途解除造成大量周转材料闲置、人员窝工,应据实结算并赔偿损失。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固定总价条款的效力边界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在固定总价合同未履行完毕即解除的情况下,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否仍应适用“固定总价”的约定? 或者更具体地说,是应当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还是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据实结算”?
关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处理路径:
- 第一种观点(主观比例法):认为固定总价合同体现了缔约时对整体工程对价的意思自治。当合同解除,若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则应当按照“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来计算价款。此方法在部分基层法院早期裁判中较为常见,处理便捷,但在工程复杂、分项报价不明确时,容易偏离实际成本,尤其对承包人极为不利。
- 第二种观点(客观鉴定法):认为固定总价条款仅在合同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具有拘束力。一旦合同因一方违约而中途解除,该条款的基础即发生动摇。此时,应当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对已完工且质量合格的工程,参照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具体金额时,应通过司法鉴定对已完工部分的造价进行鉴定,以便公平合理地确定工程价款。
我们更倾向于认可第二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的普及性,但并非绝对排斥比例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确立的规则是:若合同解除系因发包人违约,且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按照定额或市场价进行鉴定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果固定总价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中途解除按比例结算”的条款,则该条款合法有效,应优先适用。
回到上述泰州案例,由于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中途解除时按比例结算”,且发包方无法举证证明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合同总价严格对应,法院最终在审理中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依法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的厂房部分按照江苏省现行定额及施工期间的信息价进行了造价鉴定,并以此为基础认定了已完工程价款。同时,法院对承包方主张的因发包方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结合证据部分予以支持。
实务启示: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防范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并不意味着“保底”,中途解除时的结算风险极大。为避免陷入被动,建议在签约时重点关注:
- 明确中途解约计价条款: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若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如优先采用清单内已有综合单价,清单外按定额取费)。
- 强化过程签证与计量:即使工程未竣工,也要按月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签字确认,最好附有影像及监理签证资料。
- 及时行使履行抗辩权:在发包方未按期付款时,应书面催告并留存证据,确保日后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总结: 固定总价合同遭遇中途解除,结算之争远非简单的“乘以比例”所能解决。结合泰州地区的司法实践,法院更注重于合同履行现状、解除原因及实际损失,通过专业司法鉴定公平还原工程真实造价。建设方与施工方均应在履约过程中强化法律意识,用完善的合同条款与扎实的书面证据构建自身的“防火墙”。
相关QA
Q1: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款必须按“已完工程量比例”折算吗? A1: 不一定。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中途解除按比例折算”,否则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通过造价鉴定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实际核算,尤其是在工程未完工或分项工程复杂的场景下,单纯按比例折算可能导致承包人应得价款与实际成本严重不符,进而显失公平。
Q2:如果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能否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据实结算? A2: 可以。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且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参照定额标准或市场价格对已完工程进行鉴定结算,而不受原固定总价条款的限制。这是目前主流的裁判观点之一。
Q3:承包人能否在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利润损失)? A3: 可以主张,但司法审查较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院通常会将鉴定得出的已完工程价款与约定固定总价的差额损失作为考量因素,认定承包人的预期利润损失。
Q4:本案中,包发方认为“固定总价就应直接扣减未完工部分价格”,法院为什么不支持? A4: 因为固定总价是一个整体对价,其内部各分项工程的人材机成本构成复杂,并非简单的线性叠加。在合同解除时,如果仅以“总价减去剩余工程预算价”计算未完工程扣减额,难以反映已完工程的实际投入和现场实际状况,容易导致利益失衡。
Q5:在固定总价合同解除的结算诉讼中,通常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A5: 核心证据包括: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开工令及施工日志、已完工程量清单(经监理或发包人签认)、现场照片及视频、材料采购与租赁合同发票、工程款支付凭证、解除合同的通知函件及送达凭证等。
Q6: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中途解除按比例结算”,还能反悔吗? A6: 较难反悔。该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会被认定有效。法院会优先适用该约定。因此,对于施工方而言,签订此类条款需格外谨慎,适用的折算标准应在合同中细化明确。
Q7:在泰州地区打此类官司,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是否会导致诉讼时间特别长? A7: 司法鉴定的周期一般需要3-6个月甚至更长,视工程复杂程度和双方配合度而定。若证据准备充分,对鉴定材料无争议,能有效缩短周期。因此,诉讼前建议先行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初步核算,以增强谈判筹码或缩小鉴定争议范围。
Q8: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A8: 视情况而定。若已完工程经修复后能够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可主张修复后合格的工程款(扣除修复费用);若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Q9:作为发包人,在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如何避免支付不合理的工程款? A9: 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现状保全和证据固定,必要时申请公证;要求承包人在结算前移交所有施工资料;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选择公正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介入,避免在诉讼中因证据缺失而陷入被动。
Q10:此类案件是否存在仲裁与诉讼的程序选择差异? A10: 存在差异。仲裁一裁终局,效率较高但费用较贵,且对鉴定机构的审查更为灵活;诉讼程序存在二审,周期较长但裁判规则公开透明。泰州地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若约定仲裁,需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如泰州仲裁委员会),否则约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