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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边界与举证困境

何大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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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贵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停工窝工损失“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边界与举证困境

引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是常见的争议类型。而在诸多案件中,“结算文件逾期未答复是否视为认可” 这一问题,往往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2026年,贵州省贵阳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再次将这一争议焦点推向台前。

承包人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主张机械设备租赁费、管理人员工资、周转材料摊销等损失共计680余万元。承包人在停工后向发包人报送了《停工损失确认单》,并援引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未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主张该损失已经视为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则辩称,该条款仅适用于工程竣工结算,不适用于停工损失确认,且停工损失不属结算文件范畴。

法院最终未支持承包人的“视为认可”主张,理由有二:其一,合同条款措辞为“工程结算资料”,无法涵盖停工损失;其二,停工损失涉及第三方租赁费用等,未经实际核验不能直接视为确认。

本文将以此为切入,深入分析“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边界,以及承包人在主张停工损失时的举证困境与可行路径。

一、“视为认可”条款的性质与适用前提

“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在建设工程领域被俗称为“默示条款”或“拟制条款”,其法律效果是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报送文件不持异议即视为认可。该条款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4.2条关于竣工结算审核的规定,但该条款在通用条款层面的适用前提极为严格:

  1. 报送对象必须是竣工结算文件
  2. 合同专用条款须对答复期限作明确约定
  3. 须载明“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条款持审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并未明确规定“视为认可”规则,仅在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参照适用。

核心边界:是否适用于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是否可以被解释为“结算资料”范畴,是实务中的首要难题。从文义解释看,“结算”通常指工程完工后的价款结算。停工损失属于过程性索赔事件,性质上属于费用索赔而非工程价款结算。主流裁判观点认为,除非合同明确将“停工损失确认单”等过程性索赔文件纳入视为认可的范围,否则承包人不得援引结算条款主张损失已被确认。

贵阳该案即属此类情形。合同专用条款第12条虽约定了“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但表述为“发包人逾期未对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文件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法院据此将适用范围限定于竣工结算,未予扩大解释。

二、停工损失主张的举证困境

即使“视为认可”条款得到支持,承包人主张停工损失仍面临极其严苛的举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80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承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须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 停工原因归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需证明停工系因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未提供施工条件、指令停工等原因造成。仅凭证人证言或口头指令往往不足,须有书面通知、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等形成证据链。

2. 损失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法院对停工损失的审查标准极高,通常需要以下证据支撑:

  • 机械设备损失:须提供租赁合同、进出场记录、停置期间租赁费支付凭证或发票。法院可能要求承包人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如退租部分设备)。
  • 人工窝工损失:须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仅有工资表而无实际发放凭证的,通常不予支持。
  • 管理人员工资损失:须证明管理人员的岗位与实际投入,法院可能参照停工期间是否实际到岗进行判断。
  • 周转材料损失:须提供采购合同、摊销凭证,且须扣除可回收残值。

3. 损失与停工之间的因果关系

停工期间若有其他项目可调配资源而未调配,法院可能基于减损义务原则酌减损失数额。此外,承包人是否及时发出停工通知、是否在合理期间内提出索赔,均影响法官心证。

三、“视为认可”条款扩张适用的可能路径

尽管默认规则对承包人不利,但承包人在合同谈判与履约过程中仍可通过以下路径争取适用“视为认可”规则:

路径一:合同条款中扩大“结算资料”定义

在签订专用条款时,承包人应争取将“结算资料”明确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竣工结算书、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报告、停工损失确认书、现场签证单等”。只要合同措辞涵盖过程性索赔文件,承包人报送的停工损失单即可落入视为认可范围。

路径二:将停工损失纳入工程结算一并报送

将停工损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的“索赔款项”项下,随结算书一并报送,此时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障碍将被削弱。但需注意:发包人可能在结算审核中对该部分单独提出异议,承包人须有应对策略。

路径三:在停工事件发生时另行签署书面确认

最稳妥的方式是停工发生后立即要求发包人在《停工损失确认单》上签章确认损失金额。若发包人拒签,也可在监理例会纪要中形成一致记录,或要求发包人委托审计机构核查确认。

四、本案启示:承包人的风险管理建议

(一)合同签订阶段

  • 将“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示扩大至全部经济索赔事项;
  • 明确答复期限(建议缩短至14天),并约定“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具体表述;
  • 在专用条款中将停工损失、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工窝工费、管理费等单列说明。

(二)履约管理阶段

  • 停工指令要求书面化,保存发包人发出的停工通知或会议纪要;
  • 停工后7日内报送详细的损失清单,持续跟踪发包人的审核反馈;
  • 每月固定提交《停工损失月报》,并要求发包人签收;
  • 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如退租部分机械、调遣人员至其他项目,避免损失扩大。

(三)争议发生后的新增路径

若发包人长期拖延对停工损失的审核,承包人可在结算诉讼中,将停工损失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并结合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及逾期支付损失。即使“视为认可”主张被驳回,停工损失的真实发生仍可通过第三方证据(设备租赁公司证明、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流水、监理出证等)予以支持。

结语

“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重要保护机制,但司法裁判对其适用范围持克制态度。本案再次提醒承包人:不能仅依赖合同条款的“默示认可”来主张停工损失,更应在履约过程中建立完整、动态的索赔证据链。 合同条款只能解决程序性障碍,实体损失能否获得支持,归根结底取决于证据是否扎实、损失是否真实合理。在2026年司法政策日趋强调“实质解决争议”的背景下,承包人的精细化履约管理能力,才是化解停工损失争议的根本之策。

QA

Q1: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结算文件视为认可”,能否直接适用于停工损失确认单? A1:不能直接适用。司法实践对“视为认可”条款持严格解释态度,通常将其限定在“竣工结算文件”的范围内。停工损失确认单属于过程性索赔文件,除非专用条款明确将其纳入“结算资料”定义,否则法院一般不予适用。

Q2:停工损失主张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2:承包人须就三方面举证:一是停工原因归责于发包人;二是损失真实发生且金额合理;三是损失与停工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还会审查承包人是否履行了减损义务。

Q3:停工期间机械设备租赁费如何证明? A3:须提供设备租赁合同、设备进出场签认单、租赁费支付流水、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同时证明设备在停工期间仍处于现场停置状态。若可退租而未退租,法院可能以违反减损义务为由酌减。

Q4:劳务人员窝工工资如何计算? A4:应以实际停工人员名单、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为依据。仅有工资表而无银行转账记录的,法院不予认定。同时须扣除承包人从其他项目获得收入或可调配而未调配的部分。

Q5:“视为认可”条款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是否有直接规定? A5: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未明确规定“视为认可”规则。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审查,默认不适用。

Q6:停工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A6: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为工程价款本身,停工损失属于损害赔偿性质,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可在诉讼中主张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Q7:发包人拖延对停工损失审核,承包人应如何应对? A7:建议定期书面催告并保留催告函及签收凭证;在结算诉讼中将停工损失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同时持续固定证据,不因对方拖延而中断索赔时效。

Q8:停工通知是否必须书面形式?口头指令停工是否有效? A8:书面通知是最有效证据。如仅有口头指令,承包人应在事后通过会议纪要、微信工作群、邮件等形成书面记录,或在较短时间内以函件方式“追认”指令内容,否则法院对停工原因的认定极为困难。

Q9: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是否有义务减少损失? A9:有义务。民法典第591条规定了减损规则。承包人应及时退租闲置机械、调整劳务人员至其他项目,否则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无法获得赔偿。

Q10:如何通过合同条款设计扩大“视为认可”的适用范围? A10:在专用条款中将“结算资料”明确定义为包含“竣工结算书、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报告、停工损失确认书、现场签证单等所有涉及费用确认的文件”,并约定答复期限及逾期后果。

关联律师:何大党,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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