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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效力之争:备案价低于实际价的后果

鲁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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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武汉][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效力之争:备案价低于实际价的三大法律后果

在股权转让实务中,交易双方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或行政审批门槛,常常签订两份价格不一致的协议:一份是提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备案合同”(通常价格较低甚至无偿),另一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实际履行合同”(价格较高)。这种“阴阳合同”在2026年的武汉司法实践中仍是股权转让纠纷的高发争议焦点。

案例场景引入:
2025年,武汉某科技公司股东张某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某,双方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为300万元。为了减少税费,双方另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备案用),约定转让价款为50万元,并以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李某支付了50万元后,拒绝支付剩余250万元,理由是“工商备案合同才是有效合同”。张某遂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转让款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时,应以哪份合同为准?

法律分析:

一、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本案中,双方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签订的50万元备案合同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该备案合同在双方之间无效。而隐藏的300万元实际转让协议,只要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则合法有效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备案合同虽然内部无效,但其作为工商登记材料,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这种效力主要影响善意第三人(如公司债权人),不影响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内部债权债务关系。

二、备案价低于实际价的三大法律后果

后果一:受让人无权以“备案合同有效”为由抗辩拒付剩余价款。
法院在审理中会综合审查双方的资金往来记录、沟通记录、协议签订背景等证据,认定真实交易价格。备案合同仅被视作“为办理变更登记所作的特殊安排”,不构成受让人拒付的正当理由。上述案例中,李某的“备案合同有效”抗辩大概率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后果二:转让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税务风险(但不影响民事追偿)。
利用阴阳合同逃避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逃税罪。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会因存在逃税行为而直接认定转让协议无效,而是会向税务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后果三:公司债权人可能主张“刺破公司面纱”。
若股权转让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受让人利用低价备案合同恶意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请求法院撤销该低价转让行为(撤销权之诉),要求恢复原状或由受让人在低价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本案法院裁判倾向与实务建议

武汉地区法院2026年的裁判口径倾向于:审查客观真实意思表示,而非机械采信备案登记价格。 具体裁判规则如下:

  1. 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符时,以能够反映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为准;
  2. 若双方均无法提供书面实际履行合同,则结合付款流水、转账备注、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
  3. 转让方存在明显逃税行为的,法院将另行函告税务主管部门处理,但民事判决不以税务处理为前置条件。

实务建议:
(1)对于转让方:建议在签订备案合同前,要求受让人出具《确认函》,明确“备案合同仅用于工商变更登记,实际转让价款以双方另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
(2)对于受让方:切勿轻信“备案价即为最终价”的误导,务必保留实际转让协议的签署痕迹、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
(3)对于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引导当事人固定“隐藏行为”的证据链,并提示当事人面临的双重处罚风险。

10组相关QA

Q1:股权转让时,备案合同价低于实际成交价,受让人能否以备案合同主张权利?
A:不能。备案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在双方之间无效。法院会依据实际履行合同或真实交易证据认定转让对价。受让人不得以备案合同价格抵扣实际应付价款。

Q2:为了避税签订“阴阳合同”,是否会导致转让协议整体无效?
A:不会。逃税行为属于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范畴,但民事合同效力依据《民法典》判断。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有效。实际转让价格条款有效,逃税行为由税务机关另行处理。

Q3:双方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法院如何认定转让价款?
A:法院将综合审查银行转账记录(备注)、微信/邮件沟通记录、证人证言、公司账目及利润分配情况等证据,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来确定真实转让价款。

Q4:转让方已按备案价缴税,受让人拒付实际价款,转让方是否可要求受让人承担税费损失?
A:可以。但在诉请中需明确区分“剩余转让款”与“税费损失”。实务中,法院支持转让方按实际转让价款主张债权,若因受让人原因导致转让方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罚款,转让方有权依据实际合同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Q5:公司债权人能否以“低价股权转让”为由要求转让人对公司债务负责?
A:需要满足特定条件。若转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且受让人明知该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若转让行为实际损害了公司清偿能力,且存在恶意逃债意图,债权人还可主张转让人在转让价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Q6:2026年武汉对于股权转让的税务监管有何新动态?
A:武汉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已实现数据互联。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税务部门会比对申报的转让价格与净资产份额。对于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部门将进行核定征收。但需注意,税务部门核定征收后,并不改变民事合同中约定的实际转让价款。

Q7:转让方在签订“阴阳合同”中是否存在刑事风险?
A:如果逃税数额巨大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税款、不缴纳滞纳金,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构成逃税罪。若仅涉及少量避税且已补缴,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Q8:能否通过股权赠与的方式规避价款支付义务?
A:不能。若双方真实合意是买卖股权而非赠与,却以“赠与”名义签订合同,则该名义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无效。法院会穿透审查,重新定性为股权转让关系,并按真实对价裁判。

Q9:股权转让纠纷中,原告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A:可以,但需注意违约金与损失的平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均可请求调整。若违约金足以覆盖利息损失,法院通常不支持重复计算利息。

Q10:本案中,张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A:首先看双方协议中是否有管辖约定。若无约定,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武汉的,由武汉对应辖区基层法院管辖;若被告不在武汉,则结合合同履行地(如股权过户地、付款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关联律师:鲁斌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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