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设备离场≠租金止付:司法认定与风险防范
叶叶中强律师
2026[江苏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金计算截止时间争议的司法认定与风险防范
设备离场≠租金止付:一份“拖延退场”判决引发的实务警示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计算截止时间 一直是双方争议最激烈的战场。出租方主张设备未归还即应持续计租,承租方则认为设备停用或工程完工后租金即应终止。2026年江苏省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类争议的裁判思路已趋于细化,本文以一则典型场景为例,深度解析租赁设备“退场僵局”下的法律认定逻辑。
一、典型案例场景:停用后的“空置期”该谁买单?
某建筑公司(承租方)与某设备租赁站(出租方)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3万元,租期自设备进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设备退场拆除之日止。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建筑公司通知租赁站设备已不再使用,要求协商拆除退场事宜,但因拆除费用承担、出场道路协调等问题,双方一直未能就退场方案达成一致。设备在现场闲置长达5个月后,租赁站自行组织拆除并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包括5个月“空置期”在内的全部租金,累计达15万元。
建筑公司抗辩称:设备自主体封顶起已实际停用,且已明确通知出租方停止计算租金,后续空置是出租方拖延拆除所致,不应由承租方承担。
二、争议焦点:租金截止时间的认定标准
此类案件的胜负手在于**“停用通知”能否产生租金止付的法律效果**。江苏省法院在2026年多份判决中确立的核心裁判规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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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优先,但不得滥用。若合同明确约定“租金计算至设备实际拆除/退场之日”,则“停用通知”不当然产生终止租金的效力。承租方“单方宣布停租”不构成合同解除或变更,在出租方未同意且设备未实际返还前,租金仍持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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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负有减损义务。法院同时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指出守约方(出租方)在承租方明确表示不再使用设备后,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包括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拆除设备、转租或采取其他止损措施。若出租方无正当理由怠于回收设备,对扩大的租金损失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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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限”的司法裁量。江苏省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通常结合设备拆除难度、场地协调条件、行业惯例等因素,确定出租方合理的回收准备期(一般为15至45天)。超出合理期限的部分,法院将酌情调减甚至不予支持。
三、本案判决逻辑推演
假设本案适用上述规则,法院大概率会做出如下认定:
- 合同约定的“退场拆除之日”条款有效,因此5个月租金并非当然全部免除;
- 但建筑公司通知停用后,租赁站应在合理期限内(如30天)完成拆除。若租赁站无证据证明因建筑公司原因无法拆除,则超出30天部分的租金(约4个月,计12万元)将构成“扩大的损失”,由租赁站自行承担;
- 最终判决建筑公司仅需支付1个月(合理回收期)租金,即3万元。
这种裁判路径既尊重了意思自治,又通过减损规则平衡了双方利益,是2026年江苏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主流裁判方向。
四、实务风控建议:如何锁定“租金截止日”?
对承租方(建筑公司):
- 在合同中务必明确约定“停用通知”的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如“自书面通知送达出租方30日后,租金停止计算”;
- 发出停用通知时,建议采用EMS并备注文件内容,同时拍照留存设备停用、场地状况等证据;
- 若出租方拒收设备,可先办理提存公证,并书面催告其限期回收。
对出租方(设备租赁站):
- 加强合同审核,避免约定过于模糊的“退场时止”条款,明确将“自设备安装完毕之日起至承租方书面通知停用后30日或实际返还日孰早之日止”作为租金计算期间;
- 收到停用通知后,应立即启动拆除流程并留存全部沟通记录(微信、函件、会议纪要),以证明已尽减损义务;
- 若因承租方原因无法拆除,应在合理期限内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告知持续计租的法律后果。
关联QA
Q1:建筑设备租赁中,租金一般计算到什么时候? A:遵循“有约定从约定”原则。若合同约定“至实际退场之日”,则租金计算至设备拆除/归还日;若无明确约定,司法实践通常以承租方发出停用通知后的合理准备期(约30天)届满或实际返还日作为租金截止点。
Q2:承租方已经不用设备了,但出租方不来拖走,租金还要付吗? A:不一定。出租方经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回设备的,属于未履行减损义务,扩大的租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Q3:书面停用通知发出后,合同是否立即解除? A:不构成当然解除。但该通知可以作为确定合理退场期限、划分租金计算节点的关键证据。
Q4:设备因故障维修期间,租金是否应停止计算? A:若因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维修且无法正常使用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支持扣除维修期间的租金。但若因承租方操作不当维修,费用及租金仍由承租方承担。
Q5:承租方拖欠租金,出租方能否直接锁机或远程停机? A:需看合同是否约定。即使约定,停机行为也可能扩大承租方损失,导致出租方自担部分损失。建议事先在合同中明确因欠租可停机,并同时提起诉讼追索租金。
Q6:租赁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拖欠租金能否主张利息? A: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出租方可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Q7:设备灭失或毁损,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A:因承租方保管、使用不当导致设备毁损、灭失的,承租方应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若合同约定“丢损照赔”,按约定价款执行;未约定的,需司法评估鉴定实际价值。
Q8:承租方将设备转租给第三方是否违约? A:未经出租方同意的转租构成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若第三方对设备造成损坏,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Q9: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租金支付请求权的时效因分期履行拖欠,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Q10:起诉建筑设备租赁纠纷,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A:书面租赁合同、设备进场/验收单、退场交接单、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停用通知、设备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双方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函件)等。
关联律师:叶中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