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合同约定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李李志勇律师
2026[威海][合同纠纷] 深度解析:合同约定的“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从一起威海买卖合同纠纷谈起
在商事交易中,为担保合同履行,当事人常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能否理直气壮地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外加“支付违约金”,从而实现双重救济?本文结合一起发生在威海的典型案例,为您抽丝剥茧,剖析这一合同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焦点。
案情回顾 2025年,威海某机械制造公司(下称“甲公司”)与威海某外贸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定金40万元。同时,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载明:“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因乙公司资金链断裂,明确表示不再收货,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遂诉至威海某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甲公司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该条文确立了“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本案:
- 权利竞合与选择权: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同时享有主张“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和“违约金条款”的权利。但这两个权利指向的救济功能重叠,均以填补损失、惩罚违约为目的。法律不允许守约方因同一违约行为获得双重利益,否则将违背公平原则。
- 甲公司的诉讼策略失误:其诉讼请求主张“并用”,直接与法律规定相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向原告释明,要求其明确选择其一。若甲公司坚持不选择,法院将依据最有利于守约方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原则,径行判决适用其中一种。通常,法院会优先比较两种计算方式的数额,支持较高者,但绝不会支持“双倍定金+违约金”的简单叠加。
- 本案的务实裁判路径:若甲公司选择适用定金罚则,其可获80万元(40万定金返还+40万罚金)。若选择违约金条款,其可获40万元。显然,选择定金罚则对甲公司更为有利。因此,即便甲公司在诉请中写的是“并要求”,法院大概率也只会支持“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驳回其关于违约金的诉求。若甲公司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超过80万元,其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在主张定金罚则后,就超过定金数额的部分,另行向乙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结语与建议 在2026年的威海乃至全国审判实践中,对“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这一争议焦点的裁判规则已高度统一。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区分定金与违约金的职能,在违约发生后,应审慎评估,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二选一”的诉讼路径规划,切勿因盲目主张双重救济而浪费诉讼费并延缓权利实现。
合同纠纷相关QA(10组)
Q1: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对方违约时,我能要求同时适用吗? A1: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二者属于择一关系,不能同时主张。
Q2:既然不能并用,那我选择哪个对自己更有利? A2: 需要计算比较。通常比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与“违约金数额”哪个更高。如果定金数额大,选择定金罚则;如果违约金数额高,则选择违约金。若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还可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Q3:如果选择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仍不足以弥补我的全部损失怎么办? A3: 可以补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守约方仍可就不能弥补的部分,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
Q4:“定金”和“订金”在法律效果上有什么不一样? A4: 差异巨大。“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交付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订金”仅属于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无论哪方违约,收受方均应返还订金(如无其他损失约定)。
Q5:我支付的是“定金”,但合同写的是“保证金”,还适用双倍返还吗? A5: 关键看合同条款中是否有“适用定金罚则”的明确约定或实际履行性质。若仅写“保证金”且未约定罚则,法院通常不直接适用双倍返还。建议合同起草时明确资金性质。
Q6:我在威海法院起诉,违约金约定为“合同总金额的30%”,法院会全额支持吗? A6: 不一定。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酌情调低。你需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范围。
Q7:对方根本违约,我能否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之后再主张违约金? A7: 可以,但需要注意违约金请求权的独立性。 在要求继续履行的同时,除了请求支付违约金外,可以同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对于“定金罚则”,其适用往往以合同解除为前提,不能与“继续履行”并存。
Q8: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怎么处理? A8: 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需要看违约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且是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若双方均违约但未达根本违约,定金罚则可能不适用;违约金则根据各自的违约情节,由法院酌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可以相互折抵。
Q9: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A9: 这是实践中常见的合同条款。只要两者针对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比如一个针对“逾期”这个事实,一个针对“被解除”这个后果),且不违反公平原则,法院通常支持分别计算并累加,但总额仍受限于合理损失范围。
Q10:作为守约方,我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在起诉前能做什么保全措施? A10: 这是非常明智的风险防范。在起诉或仲裁前,可以向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威海辖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或固定资产。但需要提供担保,且必须在保全后30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
关联律师: 李志勇,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9538175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