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条款的适用边界与风险防范
李李志勇律师
2026[三门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条款的适用边界与风险防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承发包双方博弈的焦点。发包方利用优势地位拖延结算,施工方垫资压力巨大,这几乎是行业常态。为了打破僵局,许多施工合同模板中会加入“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即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然而,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极为严苛,并非只要发包人“没吭声”就能以送审价结算。本文将以2026年三门峡地区某产业园区土建工程纠纷为蓝本,深度剖析该争议焦点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
一、案情聚焦:一份“沉默”的结算书
2024年,浙江某建设公司(下称“施工方”)承建了三门峡某置业公司(下发包人”)开发的产业园区厂房项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资料中的结算价款。”
2025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方于6月15日向发包人邮寄了《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结算资料,造价为6800万元。快递面单备注栏注明“结算文件”,且发包人门卫签收。此后,发包人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2025年10月,施工方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按送审价6800万元支付工程款。
庭审中,发包人辩称:虽然收到了结算书,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要求发包人须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而“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且内部审核流程尚未走完,不属于“不予答复”。三门峡中院经审理认为,专用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发包人在约定期间内未答复,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提出异议,故判决支持施工方按送审价结算的诉求。
二、专业分析: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四重门槛
该案虽判施工方胜诉,但三门峡地区乃至河南高院的审判口径均显示,支持按送审价结算并非“自动触发”。司法裁判需同时满足以下四大要件:
第一,合同中必须有明确、有效的“沉默条款”约定。 这是核心前提。如果合同仅约定“按实结算”或未约定答复期限,则无法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原司法解释第20条)。该条款的规定是“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发包人沉默不产生视为认可的效力。实践中,部分发包人主张此类条款是格式条款无效,但法院通常认为,备案的专用条款经过双方磋商,不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二,承包人必须完成“送达”举证,且资料必须“完整”。 承包人需提供快递底单、签收记录或其他证据证明结算书已实际送达发包人。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若对方邮箱未回复但系统显示已读,证明力较弱。同时,结算资料必须包含合同约定的所有必要文件(如签证单、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若结算书内容缺项、漏项,发包人有权以“资料不完整”为由主张答复期限未起算。本案中,施工方提交了详尽的资料清单并经公证,堵住了发包人的抗辩空间。
第三,发包人的“答复”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异议。 发包人的“答复”不能是“正在审核”“资料需补充”等模糊表述。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7239号裁定中明确:发包人对结算文件的答复应针对工程量计算、价款数额、费用调整等实体内容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若发包人仅以“不同意”概括拒绝,未说明任何理由,法院通常认定其未履行核实义务,视为认可。
第四,承包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与程序瑕疵问题。 承包人不能在诉讼中才主张“视为认可”。如果发包人在诉讼中提交了审核意见(即使超期),部分法院(如河南高院)认为该意见可作为证据进行质证,但若承包人坚持主张送审价,发包人的逾期意见不能推翻“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此外,若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结算价明显虚高(高于定额价50%以上),法院可能依职权启动造价鉴定,“沉默条款”不当然豁免实质审查。
三、风险警示与合规建议
对于三门峡区域的施工企业而言,该胜诉案例固然提气,但其中暗藏的风险不可不察:
- 签约阶段:务必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答复期限(建议不超过30天)、答复方式(书面+电子)以及“未答复视为认可”的明确表述,避免使用“协商”“酌情”等模糊字眼。
- 报送阶段:切勿仅通过微信发送PDF,应使用EMS邮寄,面单上注明“XX项目竣工结算书(正本)及完整结算资料”,并保留好物流签收底单。若发包人拒绝签收,可采用公证送达。
- 诉讼策略:若发包人以“内部审计未完成”抗辩,应明确指出该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政府审计不能作为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挡箭牌。
结算争议是一场时间与证据的赛跑。合同约定的“沉默”是对背信行为的约束,而完善的履约证据则是激活该条款的钥匙。
2026[三门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相关QA
Q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承包人能否主张按送审价结算? A: 不能。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必须是“当事人约定”在先。若合同无此约定,发包人未答复不产生视为认可的效力,承包人仍需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Q2: 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口头答复“不同意”,但没有书面文件,是否构成有效答复? A: 不构成。司法实践中,答复须为书面形式且针对结算内容提出具体异议。口头答复难以举证,且不产生中断“视为认可”期限的效力。
Q3: 承包人以电子邮件发送结算资料,发包人邮箱设置了自动回复“已收到”,能否视为送达? A: 存在风险。自动回复仅证明邮件到达,不能证明内容完整及发包人已实际查阅。建议采用EMS面单注明资料清单,或者使用带有文件交付记录的第三方平台发送。
Q4: 发包人在28天答复期内未回复,但在第40天提出了书面审核意见,该意见是否有效? A: 该意见不能否定“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一旦期限届满未答复,结算价款即已固定。发包人逾期出具的意见,除非承包人同意,否则不产生变更结算金额的效力。
Q5: 若承包人的结算书报价明显虚高(例如远超定额价),法院还会支持“视为认可”吗? A: 仍有可能支持,但存在例外。若发包人能证明结算书存在恶意欺诈、计算严重错误或工程量明显虚构,法院可能启动鉴定程序,但发包人需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
Q6: 三门峡地区的建设工程,地方政府审计结果能否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A: 不能当然作为依据。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审计仅是行政监督手段,不能作为民事结算的强制依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
Q7: 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答复期限何时起算? A: 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结算资料的审核前提是工程合格,若未验收,发包人有权暂缓审核。
Q8: 发包人部分支付工程款,是否意味着其放弃了“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抗辩? A: 部分付款行为不视为对全部结算金额的认可,也不能阻断结算答复期限的起算。付款仅是对无争议部分款项的支付,不影响送审价结算条款的适用。
Q9: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审计结束后付款”,但发包人长期不安排审计,承包人如何维权? A: 可以主张发包人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承包人可诉请法院判令按提交的结算文件支付,或要求启动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Q10: 若结算资料中有部分签证单发包人未签字,是否影响“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 A: 不影响。只要承包人递交的资料在形式上符合合同约定的“完整结算资料”清单,发包人在期限内未对签证单真实性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全部送审内容。法院审查重点是资料的外在形式是否齐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