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执行异议之诉实务
高高磊律师
2026[呼和浩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以“不动产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为争议焦点的实务分析
引言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平衡债权人利益与案外人权益的核心救济途径。实践中,最常见且争议最大的焦点之一:案外不动产买受人以“已支付全款并实际占有”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申请执行人能否提起异议之诉推翻该主张? 本文以呼和浩特地区某真实案例为蓝本,剖析其中法律适用难点。
案例场景
基本事实:
2024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受理A银行与B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查封了B公司名下的一处商铺。案外人C某提出执行异议,声称:其已于2023年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80%购房款(剩余20%约定过户时支付),并已实际占有该商铺用于经营。执行法院据此裁定中止对该商铺的执行。A银行不服,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许可执行。
争议焦点:
C某作为买受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或第29条规定的排除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A银行是否有权以“C某未支付全款”为由主张继续执行?
法律分析:聚焦“已支付价款”的认定标准
《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关键:C某仅支付80%价款,且未将剩余20%交付执行法院。
A银行代理人主张:C某未满足“已支付全部价款”这一核心要件,且未按法院要求将剩余款项交付执行,故其异议不成立,应许可执行。而C某辩称:合同约定剩余20%于过户时支付,非其自身原因未过户(因B公司欠税导致无法过户),且其已合法占有房屋,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立法精神。
深入分析:
司法实践中,“已支付全部价款”通常理解为买受人已履行完毕主要付款义务。但若合同中明确约定部分价款于过户时支付,且买受人无违约,法院不宜僵化适用。呼和浩特中院2025年再审案例((2025)内01民终xx号)指出:若买受人仅支付80%,但能证明剩余20%系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过户(如开发商欠税、未竣工验收等),且买受人已将剩余款项提存或承诺交付执行,可以视为符合“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要求交付执行”的条件。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继续执行。
本案中,C某并未主动将剩余20%款项交付执行法院,也未提存,仅以“合同约定”为由抗辩,法院最终认定C某不符合排除执行条件,支持A银行继续执行。
结论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在于:案外人能否证明其权利足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于不动产买受人,尤其在呼和浩特等三线城市,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过户的情况屡见不鲜,法院在审查“已支付价款”时,既不能机械要求“全款”,也不能放任买受人利用合同漏洞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应重点审查:案外人是否完成“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的程序义务。
10组相关QA
Q1:什么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A:指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对执行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的法律诉讼。
Q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A:需在执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15日内起诉,且针对的是执行标的物本身,而非执行行为。
Q3:案外人以“已支付部分房款”为由排除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何反驳?
A:核查购房合同是否真实、付款凭证是否有效;重点审查买受人是否按法院要求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否则不满足《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第(三)项。
Q4:不动产买受人占有房屋的时间节点有何要求?
A:必须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一般以实际入住、水电费记录、租赁合同等为证据。
Q5: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过户,买受人能否排除执行?
A:需满足其他条件,且买受人自身无过错(如已积极催告、提存房款等),否则法院可能驳回异议。
Q6: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申请执行人需证明案外人不符合排除执行条件;案外人需证明其异议成立。
Q7:如果案外人已支付全款但未占有房屋,能否排除执行?
A:不能,因为《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要求同时满足“占有”要件,仅支付全款不成立。
Q8:呼和浩特地区法院对“已支付价款”的认定有何特殊倾向?
A:倾向严格审查“剩余价款是否交付执行”,避免买卖双方串通虚增债权。
Q9:申请执行人能否以“案外人未办理预告登记”为由主张其无优先权?
A:可以,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无预告登记则买受人权利仅为普通债权。
Q10:若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消费者购房人),申请执行人如何应对?
A:第29条适用于“商品住宅”,且要求已支付50%以上的购房款。若案外人是消费者,申请执行人需核查其是否确实用于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关联律师: 高磊,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