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结算规则解析
侯侯云飞律师
2026[泰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效合同下工程款结算的实务解析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因种种原因被认定无效的情形较为常见,如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始终是审判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本文以2026年泰州某工业园区厂房建设项目为例,分析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时的结算规则,为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提供实务参考。
一、法律场景举例:挂靠施工导致合同无效
2025年,泰州某建筑公司(实际施工人)以“内部承包”形式挂靠某具备一级资质的建设集团(名义承包人),与泰州某工业园管委会(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一栋标准化厂房。合同约定固定总价5500万元,工期12个月。施工过程中,工业园区管委会发现建筑公司存在挂靠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2026年3月,法院判决认定该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挂靠的规定而无效。此时,厂房已完工并验收合格。
二、争议焦点:无效合同下的结算依据
核心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是否应予支持?发包人能否主张按定额或市场价重新结算?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采用“参照合同约定”原则,而非完全按鉴定造价。
在泰州的司法实践中,2026年本地法院倾向于以下裁判逻辑:
- “参照”不等于“必须”:若合同约定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或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法院可调整结算标准。
- 仅对合格工程:若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使合同有效,发包人也可拒付。无效时亦同。
- 实际施工人直接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依据《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本案分析:法院如何判决
工业园区管委会主张:因合同无效,应按照当地2025年定额重新计算造价,约4900万元,而非原合同约定的5500万元。名义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则坚持按合同总价结算。
法院审理认为:
- 厂房已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具备折价补偿前提。
- 合同价格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签订时无欺诈、胁迫,参照该价格结算符合公平原则。
- 实际施工人虽为挂靠,但其投入了人力、材料、机械,且发包人已接受工程并投入使用,获利方为发包人。
- 最终判决:发包人参照合同总价5500万元向名义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名义承包人扣除管理费后将余款转付实际施工人。同时,发包人可另案追究名义承包人的挂靠行政责任。
四、实务启示
- 施工企业:切勿参与挂靠、转包,合同无效虽可参照结算,但可能丧失利润空间,且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 发包人:签约前应审查承包人资质,若发现挂靠应尽早止损,否则仍可能按合同价“买单”。
- 证据保留:所有签证、联系单、会议纪要、付款凭证均应妥善保管,以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及工程质量。
十组相关Q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6[泰州])
Q1: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A: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需证明发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挂靠事实。
Q2: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人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降低结算价吗?
A:不能单方面降低。法院一般参照合同约定结算,除非合同约定明显偏离市场价(如低于成本价30%以上)或存在欺诈、胁迫,否则发包人应按约定价折价补偿。
Q3:工程未完工但已施工部分验收合格,能否参照合同结算?
A:可以。对于未完工程,一般按已完工工程量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折算。但需举证已完工部分系合格工程。
Q4:实际施工人无资质,其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管理费是否需返还?
A:名义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除合理提供服务的部分外,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而被收缴。实际施工人通常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管理费。
Q5: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A:不一定。施工许可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在2026年泰州审判实践中,若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用地审批,导致项目违法,合同可能无效。
Q6:无效合同下,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A:无效。合同整体无效,违约金条款也无效。发包人仍可就工期延误等损失主张赔偿,但需要证明实际损失。
Q7:发包人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利息?
A:不能。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利息的起算。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自工程交付或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Q8:实际施工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A:需提供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工人工资支付记录、现场照片、施工日志、发包人或监理签认的工程联系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Q9:发包人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在合同无效时如何处理?
A:如果合同无效,工期延误责任的认定仍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但发包人需举证证明延误与施工方过错有直接因果及具体损失金额。
Q10:2026年泰州法院对“固定总价”合同在无效情形下的司法鉴定持何种态度?
A:一般不重新启动全面造价鉴定,而是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除非双方均同意或合同约定无法确定折算比例,法院才会委托鉴定机构按定额或市场价计算。
关联律师:侯云飞,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