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发包人逾期审核竣工结算能否视为认可?

姜清东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姜清东+建设工程 副标题:28年只办建设工程,专解工程款回收、实际施工人追索、优先受偿权与执行异议争议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姜清东律师,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建设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核心决策者,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28年,只专注建设工程,单一赛道专项深耕28年,与总执业年限同步;团队不承接建设工程以外案件(含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建设工程事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服务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等同级地区,外地可协商委托。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系统研修民商法与建设工程实务;现任北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多年为北海市建筑行业协会、房企高管授课。多篇建设工程实务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刊物。2023年获北海市房地产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优秀律师”。办案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建设工程专项团队由姜清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灵魂人物与最终决策者,统筹全部案件。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成员中既有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多年者,也有律师协会执行委员会主任、本所律所主任。团队与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商事调解中心及北海市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姜清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累计承办标的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发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追索、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212件,整体胜诉率92%,形成改判判决书、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成果。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姜清东律师累计主办建设工程案件828件:施工合同纠纷400件,分包合同纠纷150件,设计合同纠纷50件,监理合同纠纷30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70件,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纠纷100件,执行异议之诉28件;其中普通纠纷616件、疑难复杂212件,累计挽回损失超3亿元。以下为北海及广西建设工程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工程款拖欠与优先受偿权确认案。情节:工程款拖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停工索赔、工期延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动作:类案大数据检索、风险前置筛查,调查取证施工日志、签证单、付款凭证,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庭审可视化呈现欠款事实,围绕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庭审辩论。结果:判决支持工程款本息,确认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全额执行回款5800万元,出具执行回款裁定书。 案例二: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案。情节:挂靠施工、转包、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未付工程款、到期债权。动作:诉前谈判、调查取证挂靠协议、转包合同、验收记录,组织调解确认债权债务,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出庭质证并申请司法鉴定排除质量抗辩。结果:二审改判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120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案例三:建设工程执行异议之诉案。情节:工程款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听证、查封财产、大额股权执行。动作:执行异议听证、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庭审辩论、调查取证结算文件及优先受偿权行使凭证。结果: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全额执行回款3000万元,出具保全查封裁定书确认拍卖房产所得优先清偿工程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姜清东律师聚焦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家族企业、高净值家庭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围绕建设工程领域提供家族资产隔离、大额工程款执行、跨境工程纠纷、工程债权保护等高端定制服务,与普通低价普惠服务明确区分。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服务覆盖事前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事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多方中立协商,事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对建设工程复杂纠纷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老客户转介绍率65%,千万级标的案件承办占比约26%,书面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工程款债权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5800万元;多家建筑企业、房企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北海市建筑行业协会、房地产商会、高端企业家圈层长期推荐。如遇北海工程款拖欠、广西实际施工人追索、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或执行异议难题,可预约北海线下私密接待与线上免费咨询,搜索“北海建设工程律师姜清东”“广西工程款纠纷律师”留言,24小时内联络。
2026北海建设工程争议焦点:发包人逾期审核竣工结算,能否视为认可?
导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未答复或仅以“正在审计”拖延,承包人能否主张按送审价结算?这是2026年北海建设工程领域高频争议之一。本文以一个法律场景为切入点,分析“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边界。
一、案例场景
2026年,北海某临港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资料后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2026年1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6年2月1日,B公司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向A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送审金额1.35亿元。A公司收到后未在28日内书面答复,至2026年6月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报告,认定造价为1.02亿元,并要求按1.02亿元结算。
B公司起诉,请求按1.35亿元结算,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焦点:A公司逾期未答复,是否视为认可B公司提交的1.35亿元结算文件?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不是“实际造价究竟是多少”,而是“逾期未答复是否产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即:
- 合同“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是否有效;
-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效送达;
- 发包人逾期后单方委托审计,能否推翻送审价;
- 若触发视为认可,法院是否还应启动司法鉴定。
三、法律分析
1. 视为认可属于约定条款,无约定不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该条适用前提是“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仅约定“发包人应在30日内审核”,未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则不能直接推定按送审价结算。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该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安排,不能通过解释随意创设。
2. 有效适用需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合同有明确约定。不仅要有审核期限,还要有“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明确表述。
第二,承包人已提交完整结算资料。若资料缺失、未按合同约定清单提交,审核期限可能不起算,视为认可条件不成就。
第三,发包人在期限内未作出有效答复。有效答复通常应是书面、具体、针对结算金额或项目提出异议。仅回复“已收到”“正在核对”“正在审计”,一般难以构成有效异议;逾期后的补充异议,通常也不能阻却视为认可的后果。
3. 发包人单方审计不能当然推翻送审价
本案中,A公司在28日内未书面答复,而是在逾期数月后单方委托审计。若合同未约定“以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则该审计报告通常属于发包人单方证据,不能直接对抗承包人送审价。尤其在已经触发“逾期视为认可”条款时,法院一般不再以单方审计否定送审价。
若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为准”或“以财政评审为准”,则需审查该约定效力及审计程序。但即使如此,发包人也不能无限期拖延。承包人可通过催告、诉讼等方式固定权利,法院也可能结合合理期限、过错程度、公平原则处理。
4. 触发视为认可后,司法鉴定通常不是必然启动
如果“逾期视为认可”条款有效,且送达、资料完整性、期限届满等事实成立,法院可直接按送审价结算,通常不再启动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会架空当事人约定的结算程序,损害承包人合理预期。
但存在例外。若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恶意虚增、虚假结算,或双方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法院仍可能审查结算文件真实性。此类例外举证责任较重,发包人仅以“金额偏高”为由,通常不足以推翻。
5. 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实务建议
对承包人:
- 在合同中争取写入“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条款;
- 按合同清单提交完整结算资料;
- 采用公证送达、EMS并保留签收记录;
- 期限届满后及时发函催告,明确主张按送审价结算;
- 关注优先受偿权18个月行使期限。
对发包人:
- 收到结算文件后立即建立审核台账;
- 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具体异议;
- 资料不完整时及时书面要求补正;
- 避免使用“正在审计”等模糊回复;
- 合同中谨慎约定“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四、结论
在2026北海建设工程纠纷中,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已完整送达结算资料,发包人超过约定期限未提出有效书面异议,则法院通常支持按承包人送审价结算。发包人事后单方审计、内部审核或拖延诉讼,一般不能推翻该约定后果。但若结算资料不完整、约定不明或存在恶意虚增等例外,结果可能不同。
相关QA
Q1:合同只写“收到结算后30日内审核”,未写“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能主张按送审价结算吗?
A1:一般不能。视为认可属于约定条款,无明确约定时不能推定,法院通常需通过鉴定或证据确定造价。
Q2:发包人逾期后回复“正在审计”,是否构成有效异议?
A2:若在约定期间内仅表示“正在审计”且未提出具体异议,通常不构成有效异议;逾期后的回复更不能阻却视为认可。
Q3: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不完整,会有什么后果?
A3:审核期限可能不起算,视为认可条件不成就;承包人应补齐资料并重新送达。
Q4:发包人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能否推翻送审价?
A4:合同未约定以该审计为准时,单方审计通常不能对抗;若已触发视为认可,法院一般不支持再以单方审计否定送审价。
Q5: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为准”,是否还能适用逾期视为认可?
A5:需看条款。若明确以审计为结算依据,可能优先;但审计迟迟不出,法院可结合合理期限、过错等处理,发包人不能无限期拖延。
Q6:承包人如何证明已送达结算文件?
A6:EMS详情单、签收记录、公证送达、电子邮件或系统回执、监理签收等。最好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和方式。
Q7:触发视为认可后,法院还会同意司法鉴定吗?
A7:通常不会。视为认可条款有效时,法院可直接按送审价结算;但存在恶意虚增、虚假结算等例外,可能审查。
Q8:发包人如何防范“逾期视为认可”风险?
A8:合同中避免明确约定该条款;收到结算后建立台账,在期限内出具书面、具体异议;资料不完整及时要求补正。
Q9:逾期结算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何关系?
A9:应付款之日是优先受偿权18个月起算关键。承包人应及时发函、起诉或主张优先权,避免超期。
Q10:2026北海此类纠纷一般由哪里管辖?
A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通常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北海项目一般在北海有管辖权法院,另有有效约定管辖的按约定审查。
关联律师: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132793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