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守真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良行医疗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鸣飞
主办律师
“ 专注传承律师与家族私人律师21年,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鸣飞律师,以专业与温度为你守护家庭未来与财富传承。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1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守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三联路圣博雅商务中心4楼A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PCK3T。
法定代表人:卢胜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微,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玲,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良行医疗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三亚市创意产业园(海南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GHYK6K。
法定代表人:温正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鸣飞,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成学,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守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良行医疗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守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第三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经济损失277174.2元(调货溢价损失265000元+采购运费4500元+第三方物流仓储费用及运输费用7674.2元=损失277174.2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第四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损失43000元;3.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向上诉人赔偿第三方物流仓储费用15913.7元(从2020年6月1日起,按照62.9元/天暂时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直到被上诉人还清所有货款及赔偿金为止)及二审阶段上诉人支付的律师费21500元;4.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的诉讼费。
被上诉人良行公司未作答辩。
上诉人守真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良行公司向守真公司退还货款615000元,并支付利息3344元[利息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4.35%)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50%),按年利率6.525%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13日,并应计至全部货款返还之日止];2.良行公司向守真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双倍赔偿金1230000元;3.良行公司向守真公司支付经济损失294492.2元(调货溢价损失265000元+采购运费4500元+第三方物流仓储费用及运输费用7674.2元+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费用1500元+公证费用15818元=损失294492.2元);4.良行公司向守真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43000元;5.良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一、良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守真公司返还货款615000元,守真公司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十日内向良行公司返还所有剩余口罩;二、良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守真公司支付利息(以6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标准自2020年4月13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日止);三、良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守真公司支付检测费1500元、公证费用15818元;四、良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守真公司支付违约金61500元;五、驳回守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43元,由守真公司负担7700元,良行公司负担4443元。保全费5000元,由守真公司负担3170元,良行公司负担1830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上诉人与第三方微信聊天记录;2.第三方跨越物流公司仓储费用情况说明;3.第三方跨越物流公司员工证明、录音录像、员工身份证复印件;4.第三方跨越物流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5.转账记录、仓储费报价记录;6.第三方和宏物流公司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7.二审阶段律师费支付凭证;8.第三方跨越物流公司、和宏物流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9.第三方和宏物流公司仓储费用情况说明、员工证明、录音录像、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证明上诉人调货溢价损失的真实性及客观性;证据2-5证明因被上诉人未及时退货退款,也拒收口罩,上诉人无奈只得将案涉口罩货物存放于第三方跨越公司仓库,为此产生相关的物流仓储费用损失;证据6、9证明因后期跨越物流公司搬迁了,上诉人不得已又委托其他物流公司存放案涉口罩,给上诉人带来极大的麻烦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证据7证明上诉人支付二审阶段律师费21500元;证据8证明第三方跨越物流公司、和宏物流公司主体身份的真实性。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口罩系被上诉人生产,且部分证据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纳。对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8-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调货溢价损失265000元、采购运费4500元、第三方物流仓储费用及运输费用7674.2元,但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仓储情况说明等均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43000元,但双方并无有关律师费负担的明确约定,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继续赔偿仓储费15913.7元及二审阶段律师费21500元,该请求为二审阶段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应在二审程序中处理,本院对该请求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6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守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颖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