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扫码支付盗刷案:秘密窃取新挑战
郭强
本文作者
2026[济南]盗窃罪争议聚焦:手机扫码支付中的“秘密窃取”认定新挑战
在2026年济南的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认定正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争议焦点——手机扫码支付场景下,“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如何界定? 当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短暂离开、手机未锁屏之机,扫码支付购买商品或转账,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还是仅属于侵占或诈骗?本文将结合济南某基层法院的真实案例,深入剖析这一法律难题。
一、案例引入:济南“扫码盗刷案”
2025年11月,济南市历下区发生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便利店排队结账时,发现前方顾客张某将手机遗落在收银台(屏幕未锁定,微信支付界面仍开启)。李某趁张某转身取商品之机,迅速用张某的手机扫描了收银机上的二维码,支付了价值2000元的商品,随即逃离。张某发现后报案,警方将李某抓获。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但辩护律师提出:李某并未“秘密窃取”实体财物,而是利用他人手机“代为支付”,其行为更接近于诈骗或民事不当得利,不构成盗窃罪。
二、争议焦点分析:“秘密窃取”在电子支付中的异化
传统盗窃罪的核心在于“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占有人发觉的方法,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但在电子支付场景中,这一要件遭遇重大挑战:
1. 财物的性质与占有转移方式
- 本案中的“财物”并非手机本身,而是手机账户内的电子货币或支付额度。电子货币作为虚拟财产,其占有转移不依赖物理空间,而依赖支付指令的发出。李某通过扫描二维码、输入指纹或密码(本案中因屏幕未锁而跳过密码)完成支付,实际上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了被害人账户内的财产权益。
- 这种处分行为,与传统盗窃中“将他人口袋中的现金拿走”有本质区别:前者需要输入支付指令,后者仅需物理夺取。
2. 主观故意的认定难题
- 李某辩称:“我以为只是帮他付个款,回头再还给他钱。”(此辩解在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这种主观“临时借用”心态,是否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6年1月发布的《关于涉电子支付类盗窃案件审理指引(试行)》中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未锁屏的手机账户进行扫码支付,且事后无法返还或拒不返还的,应认定为盗窃。本案中,李某在支付后立即逃离现场,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其主观上已具备“排除权利人控制、自己行使所有权”的意图。
3. “秘密”边界的争议
- 辩护方提出:李某的扫码行为发生在便利店监控下,且收银员全程目击,并非“秘密”。但理论上,“秘密”指的是行为人是否自认为不为财物占有人所知。李某在举动时,张某背对收银台,李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无法察觉其支付行为。因此,尽管存在第三方目击者,仍不影响“秘密”要件的成立。
三、结论与司法倾向
2026年济南地区的司法裁判倾向于:在无其他合理解释(如误操作、意图代为付款但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利用他人未锁屏手机进行扫码支付,数额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济南市2026年标准:1500元以上)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需严格区分以下情形:
- 若行为人仅“借用”手机进行小额支付,且事后主动联系被害人结算,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 若行为人使用技术手段破解密码或诱导被害人输入密码(如偷看密码后使用),则可能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需根据主行为认定。
10组相关QA
Q1:在济南,利用他人未锁屏手机扫码支付,金额多少会构成盗窃罪? A:根据2026年济南地区标准,盗窃罪立案数额为1500元;若达到5万元(数额巨大)、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不同的量刑档次。
Q2:如果行为人事后主动归还了款项,还能构成盗窃罪吗? A:主动归还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但不必然排除犯罪成立。关键在于行为发生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事后立即归还并说明情况,可能仅认定为盗用,不以犯罪论处。
Q3:“秘密窃取”中的“秘密”必须是对所有人保密吗? A:不。“秘密”仅要求行为人自认为不被财物占有人发觉,有第三方目击者(如监控、收银员)不影响认定。
Q4:扫码支付盗窃与“偷换收款码”行为的区别? A:偷换收款码属于秘密窃取(行为人偷换被害人收款码,使顾客支付的款项进入自己账户);而前文案例是直接使用被害人手机支付,属于非法处分他人财产。两者均可能构成盗窃,但行为模式不同。
Q5:若被害人手机未锁屏,但行为人使用的是被害人的借呗、花呗等信用额度,是否构成盗窃? A:构成。信用额度属于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未经同意使用即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且该类行为往往同时涉嫌贷款诈骗,但司法实践多按盗窃罪从重处罚。
Q6:济南法院对“盗窃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既遂标准如何认定? A:以资金被成功转移出被害人账户时认定为既遂,不论被害人是否及时追回。即使支付指令已被系统锁定(如二次验证失败),仅为未遂。
Q7:行为人与被害人共同饮酒后,被害人醉倒,行为人用其指纹解锁手机转账,如何定性? A:构成盗窃罪。此时被害人完全无意识,行为人利用其指纹(生物特征)完成支付,属于典型的“秘密窃取”。
Q8:若行为人只是“恶作剧”扫码支付了1元钱,会被追刑责吗? A:数额未达1500元立案标准,一般不构成盗窃罪,但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面临5-10日拘留及罚款。
Q9:扫码支付盗窃与诈骗罪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A:关键看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在扫码支付案例中,被害人完全不知情(无处分行为),因此不构成诈骗;若行为人虚构事实(如冒充朋友要求转账),则可能构成诈骗。
Q10:济南地区对于盗窃电子货币的数额认定,是否包含手续费、利息等? A:仅计算被盗取的本金。但若行为人盗取后使用该资金产生收益(如购买理财产品),收益部分应退还给被害人,不纳入犯罪数额。
关联律师:郭强,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169120995
版权声明:本文由 郭强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