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山东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09 主办律师:王超
王超
主办律师
保证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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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1392民初671号
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河新区联邦路与***********。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英,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针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书,山东***********有限公司与李*英均提起诉讼,但李*英先于山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已立案,案号为(2026)鲁1392民初654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本案应并入本院(2026)鲁1392民初654号案件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6)鲁1392民初65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李伟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