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7 主办律师:王超
王超
主办律师
保证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607民初1944号之一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嘉颖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