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7 主办律师:王超

王超

主办律师

保证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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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607民初1944号之一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嘉颖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