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明与张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27 主办律师:王超
王超
主办律师
保证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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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12民初9552号
原告:李某明,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李某明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明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计413.5元,由李某明负担。
审判员朱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全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