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磊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7 主办律师:王超
王超
主办律师
保证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9民初2974号之一
申请人:庄某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申请人庄某磊与被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作出(2025)鲁1329民初29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庄某磊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刘某账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庄某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某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5********;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微信、支付宝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刘鹏程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文玲
书 记 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