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磊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7 主办律师:王超

王超

主办律师

保证合同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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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9民初2974号之一

申请人:庄某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申请人庄某磊与被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作出(2025)鲁1329民初29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庄某磊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刘某账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庄某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某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5********;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微信、支付宝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刘鹏程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文玲

书 记 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