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7 主办律师:李红梅

李红梅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汉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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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723民初5426号

原告:成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某351省道西50米(某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山东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原告成武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原告成武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武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武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武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家升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