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某、张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26 主办律师:李志勇
李志勇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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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85民初589号
原告:威海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华,女,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莱西市,现住址不详。
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威海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张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威海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张某华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某华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某华新的送达地址便于法院送达,应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原告威海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海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威海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作庆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