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阜新市新邱区某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志勇
主办律师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1091民初392号
原告:威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连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新邱区某某医院,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
负责人:王某元。
原告威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新邱区某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新市新邱区某某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41036.12元及违约金(自2024年3月2日起以641036.1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7日的违约金为57693.25元,之后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3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试剂耗材产品,并按约付款,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约定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及被告的需求交付了货物,但被告一直存在拖欠货款情况。此后,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虽支付了部分货款,但至今仍欠付641036.12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阜新市新邱区某某医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3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一年;供货时间约定:供方自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发货;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需方在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付清全款。供方向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违约责任约定:1、供方逾期供货应每日按照逾期货物价款的千分之三向需方支付违约金;2、需方逾期支付货款,应每日按照逾期货款的千分之三向供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交《往来账项询证函》4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自2021年开始逐年就被告欠付款项进行对账,被告对欠付款项数额已确认,此后被告再未付款。其中2024年5月16日双方对账并形成的《往来账项询证函》,内容为:客户名称:阜新市新邱区某某医院首先,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我公司每年应当询与贵单位往来业务,下列数据出自公司账簿记录。若贵单位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贵单位认为正确的数据和出现差额的原因,并签章。回函请交由我公司业务人员带回,或直接寄至威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1、本公司应收贵单位的应收账项列示如下截至2024年3月31日已开票应收余额为641036.12;2、其他事项:若贵单位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款项,仍请注明并回函为盼。被告在数据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对其质证和辩解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符合证据要件,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41036.12元的事实。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需方逾期支付货款,应每日按照逾期货款的千分之三向供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最后一次向被告供货时间为2024年2月1日,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违约金自2024年3月2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应调整为LPR的1.3倍。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新市新邱区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41036.12元及违约金(以641036.12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威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05元,申请费3725元,共计8830元,由被告阜新市新邱区某某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高爱华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夏硕
附件1:
自动履行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的,可将应付款项直接汇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收款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互负金钱履行义务的,可对相应部分抵销后就剩余部分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交付特定标的物或不动产过户登记等非金钱履行义务,义务人可在履行期内通知受履行人在指定地点、时间接收标的物或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派员到场监督履行或将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
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进入执行程序后需承担执行费用,拒不履行可能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3.符合法定情形的,将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拒不履行风险提示书
阜新市新邱区某某医院:
原告威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新邱区某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内容、方式、时限等,及时、全面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自动履行将面临以下风险:
1.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且财产会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2.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进行高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等。
3.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征信记录,并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拒执罪等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