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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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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志勇 律师

李志勇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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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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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威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禁不止,实际施工人(即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的施工主体)往往因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面临“干完活拿不到钱”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但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条件、举证责任及发包人的责任边界,常成为争议焦点。

一、场景案例:层层转包下的“追索困局”

2022年,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人甲)将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给总包乙公司。乙公司将其中的土建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张三(实际施工人),张三组织工人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因债务纠纷破产,无力支付张三工程款300万元。张三遂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起诉发包人甲,要求其在欠付乙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甲辩称:其与张三无合同关系,且已向乙公司支付了80%的工程款,剩余20%因乙公司未提供完整竣工资料而暂未支付。

二、法律分析:实际施工人追偿的三大核心问题

1. 适用前提: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关系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仅适用于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若存在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主流观点认为,挂靠人一般不适用该条款,除非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且未提出异议。

2. 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需证明“欠付工程款”的事实

(1)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其投入了资金、材料、劳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如竣工验收记录、结算单)。本案中,张三提供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据及乙公司盖章的工程量确认单,法院予以采信。

(2)发包人甲的欠付金额是关键。张三需初步证明甲与乙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并主张甲欠付乙的工程款范围。甲抗辩称“已支付80%”,需提供付款凭证;若甲无法证明已全额结清,法院可认定其欠付乙公司工程款(本案中为剩余20%)。

(3)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若发包人已超付(如甲向乙支付了110%),则无需再对张三负责。

3. 发包人的抗辩与风险防范

发包人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已向转包人支付完毕、合同无效导致结算条款无效、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利息等。但司法实践倾向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报酬,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

三、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 实际施工人:建议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签证单、结算文件等,避免“裸诉”。若发包人已全额支付给转包人,应及时申请对转包人的债权或追究其侵权责任。
  • 发包人:应严格审查总包方的分包行为,避免因违法分包导致被实际施工人直接追索。支付工程款时,应要求总包出具“无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的承诺书,并保留付款流水。
  • 总包方: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仍可享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需在6个月内主张),总包方需注意“过手”风险。

相关QA精选

Q1: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必须同时起诉转包人吗?
A:不必须。实际施工人可以单独起诉发包人,但法院为查明事实,通常依职权或依申请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Q2: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利息?
A:可以。只要工程款本金被支持,利息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但利率标准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Q3:发包人已向转包人支付100%工程款,但转包人未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还能起诉发包人吗?
A:若发包人能提供充分付款凭证证明已全额付清,则发包人不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转包人主张,或通过代位权诉讼(若转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债权)。

Q4:实际施工人没有完成全部工程,中途退场,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A:可以,但需对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质量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或定额结算;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并要求修复或赔偿。

Q5: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如何区分?挂靠人能适用第四十三条吗?
A: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则与转包人或分包人形成事实合同。挂靠人一般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但若发包人对挂靠事实明知且未反对,实践中部分地区法院支持参照适用。

Q6: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仍适用专属管辖。

Q7: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及《建工解释一》第35条,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且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实际施工人有权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但需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应付款日起18个月)主张。

Q8: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权?
A:在破产程序中,实际施工人可向转包人申报债权,同时依据第四十三条向发包人主张。若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实现“双轨”追索。

Q9:实际施工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证明“实际施工”身份?
A:关键证据包括:施工合同(或口头协议的证据)、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及租赁发票、工资发放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结算文件、现场照片/视频等。若合同被收回,可申请法院调查总包与发包人的结算记录。

Q10: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若工程款分期支付,每期款的诉讼时效分别起算;若工程已完工但未结算,时效从结算协议约定付款日或实际交付日起算。


关联律师:李志勇,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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