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琳琳;杨晓帆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8.11 主办律师:李志勇

李志勇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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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豫1281民初631号

原告:高某甲,女,汉族,1985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男,汉族,1989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河南恒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育欣,河南恒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杨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被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60万元,并接收义马市某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及履行相应权利、义务;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杨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杨某签订《义马市某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高某甲以360万元的价格将义马市某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当日,被告杨某将股权转让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原、被告双方到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原告高某甲已经将公司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杨某。后原告高某甲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于2024年12月27日原告高某甲被刑满释放后,但被告杨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接收义马市某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及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现原告高某甲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60万元,并接收义马市某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及履行相应权利、义务。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辩称,第一点,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的关系,案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以股权转让为名,但实际上是股权的让与担保。2021年原告因资金紧张,通过案外人季某认识了答辩人,双方约定原告向答辩人借款36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2021年1月20日答辩人委托公司财务杜某甲向原告分别转款260万元和100万元,共计360万元,即双方之间实际上是借贷关系,答辩人已经向原告履行了出借的义务,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原告为了其对答辩人所负债务提供的担保,并没有实际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虽然双方办理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答辩人成为案涉酒店名义上股东,但是答辩人并未实际接手案涉酒店的经营管理,酒店的所有资产以及后续的资产,对外的承包都是由原告高某甲所进行处分,所以本案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应当是属于股权让与担保。第二点,因原告未按照约定向答辩人还款,且答辩人长期联系不上原告,2024年5月31日,答辩人已向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报案,且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已经受理该案根据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的审查结束。综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中止审理。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三组(1、2023年12月20日义马市人民法院(2022)豫128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1份、2、义马市某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1份、3、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1份;2024年12月27日,河南省郑州某向原告高某甲颁发(2024)郑某监释字第1971号释放证明书1份;1、2025年2月19日,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局作出的洛龙老城(刑)拘通字(2025)33号拘留通知书1份;2、2025年3月28日,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作出的洛公老城(刑)撤案字(2025)7撤销案件决定书1份);被告杨某提交的证据1、2、3(两张转账银行转账凭证截图;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的受案回执;高某甲与案外人张某甲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酒店客房承包合同,以及高某甲与闫某在2021年6月30日签订的酒店餐饮部承包合同各一份),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张某乙出具的证人证言一份,本院认为,证人应当出庭做证,张某乙未出庭作证,本院无法核实证言的真实性,对该份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22)豫1281刑初124号刑事案件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和两份询问笔录,该证明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

依据本案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21年1月20日,原告高某甲(甲方)与被告杨某(乙方)签订义马市某锦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1、甲方同意将持有义马市某锦江酒店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共(大写壹仟贰佰万元¥1200万元)出资额,以(大写)叁佰陆拾万元(¥360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2、出资转让于2021年1月20日完成。第二条保证。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义马市某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义马市某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3、乙方承认义马市某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第三条盈亏分担。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义马市某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协议签订后,同日,被告杨某通过杜某乙的账户分两次向高某甲的银行账户转账360万元。同日,义马市某锦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高某甲持股75%,高某乙持股25%变更为杨某持股100%,法定代表人由高某甲变更为杨某。

经查,高某甲因将义马市某锦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取得的360万元未偿还义马农商银行的贷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2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

另查明,2024年5月31日,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受理了2024.05.31洛阳市老城区杨某被诈骗案。2025年3月28日,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2024.05.31洛阳市老城区杨某被诈骗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被告方已按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方亦按协议约定将义马市某锦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至被告名下。双方于2021年1月20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方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杨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60万元,并接收义马市某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及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因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具有其他可以履行的内容,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的关系,是借贷法律关系,案涉的法律关系是以股权转让为名,但实际上是股权的让与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交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双方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张欣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马娟

书 记 员刘敏

义马市人民法院自动履行

告知书

生效裁判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被执行人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3.被禁止高消费:例如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以及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能进行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等。

4.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限制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或信用卡。

5.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就意味着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还会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

6.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之后,存款、收入、股票、应收账款、房产、债务利息等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7.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8.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11.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12.公职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能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不得提升职务、职级晋升;不得评先、评优或授予荣誉称号。

1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XX可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原告XXX的以下收款账户:

被告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汇入原告指定的上述收款账户,另以附页摘要或用途形式备注生效判决的案号及款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