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银杏小学;张琳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6.27 主办律师:李志勇

李志勇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18317218
三门峡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豫1281民初718号

原告:张某,女,199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义马市。

被告:义马市某小学,住所地义马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诉被告义马市某小学(以下简称某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某小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于2024年12月31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500元;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哺乳期内由原告垫付的社保单位应缴部分共计5791.74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入职被告处,从事小学数学教师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4年6月30日。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确诊怀孕,并于2024年7月14日生育,哺乳期至2025年2月1日结束。在工作期间,原告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满时原告正处于孕期,劳动关系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结束。被告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在哺乳期未结束时擅自终止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被源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极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某小学辩称,一、被某丁张某要求某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被某丁的诉讼请求。答某丁义马市某小学没有违法解除与被某丁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应当向被答某丁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00元。1、某丁义马市某小学与被某丁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权利解除与被答某丁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022年9月1日,被某丁张某通过某丙派遣至原告处从事教学工作,被答某丁某在职期间教学工作接受某丁管理,每月工资发放及社保扣缴由某丙实施。由此证明:某丁义马市某小学与被某丁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仅是为了便于属于某丁义马市某小学对被答某丁某教学工作的管理,但不能以此否认某丙作为用人单位,被答辩作为劳动者及某丁义马市某小学作为用工单位身份主体。故义劳人仲字[2025]第19-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某丁义马市某小学与被某丁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在2024年12月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为由中断被答某丁某社保关系。某丁义马市某小学与被某丁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4年12月终止。没有证据支持,属于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错误。因此,某丁义马市某小学为用工单位没有权利解除与被某丁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更没有实施解除与被答某丁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行为。2、被某丁张某义马市某乙务某丙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与某丁义马市某小学无关。从每月工资发放、社保扣缴及义马市某甲出具《生育津贴待遇核定单》等能够证明被某丁张某与某丙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被某丁张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间不以某丁义马市某小学的意志左右,也与某丁义马市某小学无关。二、被某丁张某要求某丁返还哺乳期由其垫付的社保单位应缴部分共计5791.74元,不应当支持。1、因被某丁张某与某丁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丁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为被答某丁某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等义务,根据被某丁提交的补缴社会养老费凭证及被答辩某丁领取《生育津贴待遇核定单》等能够证明,为被答辩人某丁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是某丙,不是某丁义马市某小学。因此,被某丁张某要求某丁返还哺乳期由其垫付的社保单位应缴部分共计5791.7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某丁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丁义马市某小学返还垫付份社保费5791.74元,违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依法驳回被答某丁某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中涉及社会保险的争议范围,本案中,被某丁张某与某丁义马市某小学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某丁是否向某丁义马市某小学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在中止履行状态,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某丁义马市某小学应否为被答辩人张某某丁会保险费用。本案审理的焦点主要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但义劳人仲字[2025]第19-1号仲裁裁决书对该部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均错误,未予实质审理。导致被某丁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丁义马市某小学返还垫付份社保费5791.74元,违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某丁的该项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交的证据4(住院病案首页),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5、6、7、8、10(仲裁决定书1份、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与财务聊天记录、中原银行客户明细清单、与被告聊天记录截图、社保断缴证明、支付宝关于社保缴纳部分的截图18份),被告提交的证据1、2(2023年6月9日某丙与义马市某小学签订的义马市劳动人事代理协议书一份、2024年8月16日,原告张某的生育津贴待遇核定单一份),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3、劳动合同书1份;证据9、录音8份;虽然劳动合同书没有原件,但与录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双方协商续签合同的过程,故对该劳动合同书与录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某2022年9月1日入职被告某小学,从事数学教学工作。原、被告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原告张某2023年11月20日确诊怀孕,2024年7月14日剖宫产分娩。后双方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未果,2024年12月,被告某小学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为由中断了原告张某的社保关系。原告张某在职期间,工资由某丙(以下简称某丙)代发,社保由某丙代缴。

经查,原告张某在职期间应发工资按义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24年义马市最低工资为2100元。

另查明,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原告张某的社保费用均由其自己缴纳,在所缴纳的社保费用中,职工养老单位每月应缴金额为600.96元,医疗保险单位每月应缴金额为300.48元,失业保险单位每月应缴金额为26.29元,以上单位应缴纳的费用为5566.38元。

2025年4月2日,申请人张某向义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2024年12月31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5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哺乳期内由申请人垫付的社保单位应缴部分5791.74元。2025年5月15日,该委作出义劳人仲案字(2025)1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义马市某小学支付申请人张某赔偿金10500元,(大写:壹万零伍佰元整),由被申请人义马市某小学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2、驳回申请人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张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2022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接受原告管理,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原告的工资由代理人中心代发,社保由某丙代缴,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关于被告辩称,与原告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何时终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休产假期间,一直与某小学沟通续签合同事宜,后因种种原因,劳动合同未能成功续签,在2024年12月,某小学中断了原告的社保关系。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4年12月终止。

关于被告是否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否承担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五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结合本案,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原告张某怀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张某与被某小学学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以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张某2024年7月14日剖宫产分娩,应享受的产假为203天,产假应自2024年7月14日开始,2025年2月1日届满。在原告休产假期间,双方因为续签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2月被告某小学中断了原告的社保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024年张某的应发工资为2100元,工作年限为二年四个月,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赔偿金10500元。

关于原告垫付的社保费用某小学应否退还。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用人单位不予缴纳的情况下,劳动者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自行垫付相关的社保费用,是对自身权益的救济。垫付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不属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为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自2024年7月至12月之间所产生的社保费用,均由原告张某垫付,其中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为5566.38元,该费用被告某小学应当退还给原告张某,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社保费用5791.7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马市某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赔偿金10500元;

二、被告义马市某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垫付的社保费用5566.38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义马市某小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张欣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娟

书 记 员刘敏

义马市人民法院自动履行

告知书

生效裁判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被执行人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3.被禁止高消费:例如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以及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能进行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等。

4.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限制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或信用卡。

5.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就意味着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还会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

6.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之后,存款、收入、股票、应收账款、房产、债务利息等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7.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8.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11.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12.公职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能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不得提升职务、职级晋升;不得评先、评优或授予荣誉称号。

1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XX可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原告XXX的以下收款账户:

被告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汇入原告指定的上述收款账户,另以附页摘要或用途形式备注生效判决的案号及款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