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公司;韩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8 主办律师:李志勇

李志勇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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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281民初983号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银杏国际花园7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常韶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光华,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义马市泰山路锦铺佳园7号楼2单元5楼西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韩某,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河南省义马市朝阳路北水塔1号楼4单元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男,199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系韩某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西公司)与被告韩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某诉河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案号为(2025)豫1281民初982号,本案与该案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即都是基于同一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依法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豫1281民初98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张欣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娟

书 记 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