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某公司;三门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李志勇
主办律师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281财保20号
申请人:义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毛沟开发区(电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xxxxxxxxxxxx(1-1)。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三门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果园乡杨村煤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姬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义马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门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某有限公司的未付款项2146354.49元。担保人宋某以位于河南省义马市房产一套(豫[2025]义马市不动产权第XX号),担保人刘某以位于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房产一套(豫[2023]洛阳市不动产权第XX号)和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房产一套(豫[2019]洛阳市不动产权第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宋某名下的河南省义马市房产一套(豫[2025]义马市不动产权第XX号),担保人刘某名下的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房产一套(豫[2023]洛阳市不动产权第XX号)和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房产一套(豫[2019]洛阳市不动产权第XX号);
冻结被申请人三门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外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的未支付款项2146354.49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义马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白玉华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奇
书 记 员陈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