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湘平、黄明慧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李娜
主办律师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81执1516号
申请执行人:黄明慧,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湘平,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明慧与被执行人林湘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黄明慧依据已生效的(2022)闽0881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林湘平支付114万元及利息的请求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闽0881执6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22)闽0881执1516号、(2022)闽0881执1517号案件并入(2022)闽0881执68号案件执行,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并入本院另案一并执行,本案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881执15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亚平
审判员朱经炜
审判员陈晏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丽燕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