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兰、曾衍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10.26 主办律师:李娜

李娜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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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92民初2413号

原告:曾小兰,女,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现住常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婷,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衍智,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现住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曾小兰诉被告曾衍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曾小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被告曾衍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小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7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算,按每月1%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31日止为人民币262.2万元整,合计人民币832.2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投资经营需要,于2011年期间共向原告借款570万元整,约定月息为1%,原告分别将案涉的借款转账给被告,2017年9月之后被告就不再支付利息,为此双方在2021年1月18日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确认书》,现原告催要借款起诉来院。

被告曾衍智辩称,借款是事实,对利息也没有意见。

原告曾小兰向本院提供了借款确认书、转账记录,被告提供了两份工商登记资料,本庭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为农业银行6228××××8015账号的持有人,被告为农业银行6228××××5110账号的持有人,原告分别于2011年4月7日分7笔每笔20万元共向被告转账140万,2011年4月8日分11笔每笔20万元共向被告转账220万,2011年4月10日分6笔每笔20万元共向被告转账120万,2011年9月15日向被告转账90万,合计转账570万元。

原告提交的一份《借款确认书》,载明:确认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70万元,其中,2011年4月7日借款140万,2011年4月8日借款220万,2011年4月10日借款120万,2011年9月15日借款90万,借款利息为每月1%,2017年8月31日之前的利息已经结清,之后的利息均未支付。本《借款确认书》出具后,之前出具《借条》全部作废。因本借款事宜发生纠纷,由出借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此确认!除确认人“曾衍智”时间“2021.1.18”为手写外,其余字迹为打印体。原告自述从事建材生意,在东南陶瓷城已经做生意20多年,被告本案的四笔借款在借款时均已经出具借条,出具借款确认书之时将之前的借条已经销毁,收到的利息现金、转账形式不等。被告陈述借款是用来投资杭州、厦门、海安等地的地产项目。双方一致确认该借款的利息已经支付至2017年8月底,2017年9月之后双方再无其他经济往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原告尾号8015账号和被告尾号5110账号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往来明细,显示双方资金往来集中在2011年,原告向被告转账30多笔1600多万元,被告该账号转回给原告30多笔1000多万元,被告尾号5110账号于2014年7月29日销户,被告期间还持有交通银行尾号5142账户和原告进行经济往来。双方陈述在2011年至2013年之间,只有案涉的几笔转账明确约定为借款,未计入借款的资金往来是短期的资金融通,已经结算清楚。庭审中,本院要求原告15个工作日内提供和被告全部银行账号的完整往来明细,但原告未能提交,也不能提供对账的明细表、原始借条的复印件、收到的利息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另查明,厦门市煌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3日,曾衍智为该公司股东;厦门万禹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日,曾衍智为该公司股东,二企业经营范围均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均因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于2020年9月29日被吊销、未注销。当事人陈述曾小兰为曾衍智的妹妹。

再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薛仕河向本院起诉曾衍智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21)苏0492民初2405号,薛仕河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66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算,按每月1%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投资经营需要,于2011年期间共向原告借款1766万元整,约定月息为1%,原告分别将案涉的借款转账给被告,2017年之后被告就不再支付利息,为此双方在2020年12月31日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打印的《借款确认书》,现原告催要借款起诉来院。当事人认可薛仕河的妻子曾晓青也是曾衍智的妹妹。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院查明曾衍智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2015)思民初字第19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偿还黄婉桦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55000元,曾衍智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后进入执行程序,(2018)闽0203执行5667号、(2020)苏0203执恢147号执行裁定书均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曾衍智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裁定宣告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扣划了曾衍智在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中可分配的3336253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出借人应就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进行充分举证。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或者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双方当事人系亲属,被告和曾小兰为兄妹,双方当事人关系亲密,被告对结欠钱款的数额、利息、还款记录也无异议。双方确认借贷发生在2011年,利息结算至2017年8月,但直到2020年12月31日才进行对账,也不能提供详细的对账明细。原告被告资金往来频繁,对于当事人陈述的特定几笔转账外,其他转出和转入均不是借款,原告仅摘取部分转账记录视为借款,但又不能提交原始的借据等证据证明特定转账约定为借款,也不能提供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凭证,对于借贷合意难以认定。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小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54元,减半收取35027元,由原告曾小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陈晔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丹丹

书 记 员章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