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公司等与临沂某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5 主办律师:李培冰
李培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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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11民初5833号之二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王某乙,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琦,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黄。
法定代表人:尹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丙,同被告王某丙。
被告:王某丙,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王某丁,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王某乙、临沂市某有限公司、王某丙、王某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丁的起诉。
审 判 员陈黎明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博民
书 记 员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