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临沂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4 主办律师:李培冰

李培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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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34549号

原告:何某,男,200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黄**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业忠,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与被告临沂某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王晓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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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柏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