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公司等与郯城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30 主办律师:李培冰

李培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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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11民初5874号之一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李某,女,1994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西高都村。

被告:郯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告:王某乙,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后黄山村。

被告:马某,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李庄镇张村。

被告:曹某,男,1967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双山村造林队。

被告:侯某,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红花乡。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李某、郯城某有限公司、王某乙、马某、曹某、侯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

审 判 员陈黎明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博民

书 记 员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