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安宁昆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光灿
主办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1民终134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石龙路华飞名盛世界小区A区6栋3004。
法定代表人:飞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阳,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阳光花园旭苑26幢4单元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成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灿,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成磊,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一审被告:云南安宁昆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温泉。
法定代表人:环遵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波,系该公司监事,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云南安宁昆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3)云018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安宁市人民法院(2023)云018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温泉五月度假酒店项目绿化景观水电安装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中期进度、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质保期等时间和款项支付的比例均以上诉人与云南光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在建设单位未付款的情况下,上诉人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时间不明,按法律规定上诉人应于2021年10月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云南安宁昆软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应由法院依法裁判。
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深策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8585.73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30220.12元(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11月15日),前述两项合计758805.85元;2.判令被告昆软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26日,昆软公司将“温泉五月度假酒店区绿化施工项目”发包给深策公司,双方签订了《温泉五月温德姆度假酒店绿化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具体为:1.酒店大堂门口区域的景观收尾工程;2.酒店区域的全部绿化工程;3.上述二条是确保项目进行综合验收的必要条件,深策公司需保证上述工程达到综合验收条件并配合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合同工期为90天,分包合同价款暂定金额约800万元。深策公司(甲方)又将其中的“绿化景观水电安装”分包给环奥公司(乙方),双方签订了《温泉五月度假酒店项目绿化景观水电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水电安装;工程内容:根据甲方提供的景观施工图和现场指定范围。合同总价:按照甲方与总承包单位结算价下浮5%;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该税率为暂定税率,如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调整税率,则按相应税率进行相应调整)。结算价=总承包单位结算价×(1-5%)。环奥公司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以深策公司为施工单位于2021年10月9日向建设单位昆软公司进行结算申报。审核单位昆明市五华区斌虹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部审核并盖章、建设单位昆软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审核,并有“赵金波”人名签名,并加盖昆软公司工程项目部印章。各方签字的“五月温泉酒店入口水电安装工程计算定案表”送审金额为834973.40元,建设方审计金额665602.54元,合同约定增加4%金额12044.40元,合同约定主材增加8%金额29159.41元,增加施工交建设方材料部分62126元,扣减施工方未完成及返工费用部分2000元,最终结算审定金额766932.35元。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728585.73元,系依据766932.35元×(1-5%)计算。深策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昆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解除双方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的《温泉五月温德姆度假酒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昆软公司向深策公司支付工程款3494544元;3.判令昆软公司返还深策公司质量保证金400000元;4.判令昆软公司向深策公司支付以3894544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10月30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2023)云0181民初340号:一、解除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安宁昆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所签《温泉五月温德姆度假酒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日为2023年1月31日;二、由云南安宁昆软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94544元、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以3894544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算);三、驳回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昆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在审理过程中。(2023)云0181民初340号案件当中即包含本案的工程内容。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原告环奥公司与被告深策公司订立的《温泉五月度假酒店项目绿化景观水电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发现显失公平的条款,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环奥公司具体组织了施工力量完成了部分绿化景观水电安装工作,因资金未到位,业主方和绿化景观工程的承包方同意对阶段性工程进行结算,对结算的审定金额各方均不持异议。现原告环奥公司依据结算的审定金额和《温泉五月度假酒店项目绿化景观水电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总承包单位结算价×(1-5%)”主张728585.73元工程价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原告主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计息的起算时间酌情调整为建设单位钤印的次日,即2021年10月30日。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故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环奥公司提出的被告昆软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深策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责任的主张,因被告昆软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其与原告环奥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环奥公司的该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8585.73元及逾期利息(以工程款728585.7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的《温泉五月度假酒店项目绿化景观水电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体组织施工力量完成了部分绿化景观水电安装工作,因资金未到位,对阶段性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各方对结算的审定金额均不持异议。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728585.73元工程价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针对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因双方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条件及时间。在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安宁昆软投资有限公司(2023)云0181民初340号案件当中,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包含本案的工程内容,则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也应于2021年10月29日起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云南环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8585.73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是正确的,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8元,由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池向初
审 判 员宋婕
审 判 员古维贤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