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某公司与昆明安宁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9 主办律师:朱光灿

朱光灿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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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云0181民初2663号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灿,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安宁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滇中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与被告昆明安宁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某某任审理。原告云南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法律规定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阳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