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常发、袁百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巍
主办律师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82民初6700号
原告:任常发,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百伟,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任常发与被告袁百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常发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百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常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388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揽农村模板建房业务,无营业执照。2021年3月初,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跟着其干活,承诺工资月结。原告接受被告雇佣后,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工资,后在原告再三催要下,被告于2021年8月14日给原告出具了欠工资款63366元的欠条。之后,被告分别于2021年8月19日、2021年8月25日通过微信给付原告1500元和7000元,立案后又偿还原告16000元,余款38866元经多次催要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袁百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常发在被告袁百伟的施工队从事模板建房工作。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故被告于2021年8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工资款63366元,袁百伟,2021年8月14日,(陆万叁仟叁佰陆拾陆元)欠”。被告出具欠条后共给付原告24500元,余款38866元被告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袁百伟欠原告任常发劳动报酬38866元,有欠条和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任常发主张被告袁百伟给付拖欠工资款3886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百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常发工资款388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元,由原告任常发承担200元,由被告袁百伟承担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庞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