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孝、杨美娟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21 主办律师:曹巍

曹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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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民初882号

原告:李孝孝,女,汉族,1991年1月25日出生,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美娟,女,汉族,1994年10月22日出生,住任丘市。

第三人:侯根鹏,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任丘市。

原告李孝孝与被告杨美娟、第三人侯根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李孝孝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孝孝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李孝孝承担。

审 判 员孙玉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孔德旺

书 记 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