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孝、杨美娟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21 主办律师:曹巍
曹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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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民初882号
原告:李孝孝,女,汉族,1991年1月25日出生,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美娟,女,汉族,1994年10月22日出生,住任丘市。
第三人:侯根鹏,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任丘市。
原告李孝孝与被告杨美娟、第三人侯根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李孝孝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孝孝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李孝孝承担。
审 判 员孙玉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孔德旺
书 记 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