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力、王一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巍
主办律师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82民初3379号
原告赵力,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波,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赵力与被告王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力的委托代理人曹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一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240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大学同学。自2019年10月,被告以资金临时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开始借一段时间就还,还了就又接着借。截止2020年5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借款112409元,此后被告分文未偿还原告。从2020年6月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后来拒接原告电话,微信也不回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一波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原告分别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支付借款357960元,被告通过支付宝、微信和银行账户偿还了原告245550.54元。截至2020年5月16日,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12409.4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和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王一波负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的义务,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一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部分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一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力借款1124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8元,由被告王一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书朵
人民陪审员张艳武
人民陪审员李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邵培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