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才、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4 主办律师:曹巍

曹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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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982民初6617号

原告:杨某才,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杨某才与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杨某才于2024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才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才负担。

审判员于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范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