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业飞、李秀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28 主办律师:曹巍
曹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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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7333号
原告:王业飞,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东凉村东)华兴玻纤厂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秀秀,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飞与被告李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飞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业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业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业飞负担。
审判员关云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郝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