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梁某,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2.28 主办律师:张伟军

张伟军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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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0403刑初3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铭强,男,1999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郧县,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安阳镇老虎道村3组71号,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双林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7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哲星,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爽,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中洲农场松林小区205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7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上,浙江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豪,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中洲农场梅角队,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7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2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铭强、梁爽、金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海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铭强及其辩护人朱哲星、被告人梁爽及其辩护人刘上、被告人金豪及其辩护人张伟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害人王秋香在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安培中心家属院的家中使用手机上网时,与一名自称是军人的男性加为QQ好友,后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该男子在获取王秋香信任后,欺骗王秋香多次在“郑州商品交易中心”平台上投资,其中三次被害人王秋香按照该男子的要求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提交申请后,由平台线下专员与王秋香见面,王秋香交给线下专员现金10万元,对方向该男子转交USDT虚拟币。后经侦查,与王秋香见面取现的人系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该团伙的组织架构为,“雄宇”(身份不明)招录并指挥司机、“拿手”(取钱人员)到达指定地点与被害人对接取钱,后将现金交给上线。被告人梁爽、金豪为司机,负责在“雄宇”的指挥下开车带着“拿手”到约定地点,被告人王铭强、王祖明(另案处理)为“拿手”,负责与被害人对接拿钱,并将钱交给上线“雄宇”、“张师傅”(身份不明)等人。

2024年7月14日,被告人梁爽、金豪在上线“雄宇”的指挥下,租赁一辆车带着“拿手”王祖明(另案处理)从湖北省汉川市到达平顶山市卫东区体育村附近,由王祖明下车与被害人王秋香对接,从王秋香处取走被诈骗资金10万元,随后回到汉川市新河镇由王祖明将10万现金交给上线“雄宇”安排的人。2024年7月23日,被告人梁爽、金豪在上线“雄宇”的指挥下,开车带着王祖明在山东青岛进入河南境内的第一个高速服务区停车,王祖明按照“雄宇”指示与被告人王铭强换车。2024年7月24日,梁爽、金豪、王铭强三人开车到达河南省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由王铭强下车与被害人杨娟娟对接,从杨娟娟处取走被骗资金5万元。当日,三人又前往郑州市航空港区玉凤路消防队北侧,由王铭强下车与被害人孙建松对接,从孙建松处取走被骗资金6万元,当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在郑州将梁爽、金豪、王铭强抓获。

2024年7月18日,被告人王铭强以同样的方式在其他司机(身份不明)带领下,在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取走被害人王立华被诈骗资金10万元。

2024年7月22日,被告人王铭强以同样的方式在其他司机(身份不明)带领下,在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道中建壹品宏泰阅江府门口取走被害人钱朝晖被骗资金5万元。

2024年11月7日,梁爽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王秋香人民币2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王秋香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爽、金豪、王铭强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指使他人转移资金并帮助取现,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梁爽、金豪、王铭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爽、金豪、王铭强系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梁爽、金豪、王铭强认罪认罚,且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铭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王铭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经认罪悔罪,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参与犯罪时间较短,请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梁爽非组织者,系从犯,参与时间短,仅帮忙开车。其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愿意退出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金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金豪主观恶性小,系作用较轻的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在九个月到一年之间量刑。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至7月期间,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成员“雄宇”(网名,身份不祥)为转移诈骗资金,通过网络招募被告人梁爽、金豪等人为司机,负责在“雄宇”的指挥下驾车载乘“拿手”(取钱人员)取钱,被告人王铭强和王祖明(另案处理)为“拿手”,负责与网络诈骗被害人对接拿钱,并将现金交给上线的“雄宇”、“张师傅”(身份不明)等人。

2024年7月14日,被告人梁爽、金豪在“雄宇”的指挥下,驾驶租赁的车辆伙同王祖明从湖北省汉川市到达平顶山市卫东区体育村附近,由王祖明下车与居住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安培中心家属院的网络诈骗被害人王秋香对接,从王秋香处取走被诈骗资金10万元,随后回到汉川市新河镇由王祖明将10万现金交给上线“雄宇”安排的人。

2024年7月18日,被告人王铭强在“雄宇”的指挥下,以上述方式伙同其他司机(身份不祥),在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取走网络诈骗被害人王立华被诈骗资金10万元。

2024年7月22日,被告人王铭强在“雄宇”的指挥下,以上述方式伙同其他司机(身份不祥),在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道中建壹品宏泰阅江府门口取走网络诈骗被害人钱朝晖被诈骗资金5万元。

2024年7月24日,被告人梁爽、金豪在“雄宇”的指挥下,驾车伙同被告人王铭强三人开车到河南省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由王铭强下车与网络诈骗被害人杨娟娟对接,从杨娟娟处取走被诈骗资金5万元。当日,三人又驾车前往郑州市航空港区玉凤路消防队北侧,由王铭强下车与网络诈骗被害人孙建松对接,从孙建松处取走被诈骗资金6万元。当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在郑州市将王铭强、梁爽、金豪抓获。

案发后,梁爽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王秋香人民币2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王秋香的谅解。梁爽违法所得约5000元,金豪违法所得约3500元,王铭强违法所得约500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有梁爽持有的iPhone手机一部、违法所得2800元,金豪的违法所得1000元,王铭强持有的iPhone手机一部、违法所得1200元、涉案款1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爽、金豪、王铭强在公安机关及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情节与同案人员王祖明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另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工作及党员证明、研判轨迹报告、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证实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爽、金豪、王铭强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均系在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指使安排下从事转移资金活动,且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均系从犯,金豪系作用较轻的从犯,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亦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三被告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梁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铭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梁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金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梁爽的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金豪的违法所得3500元,被告人王铭强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依法处置。

五、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2部手机及110000元涉案款分别予以没收、发还,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周刚

人民陪审员侯帅

人民陪审员宗文斌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仁杰

书记员岳天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