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河南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3 主办律师:张伟军
张伟军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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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403民初2438号
原告:河南某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河南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刘赞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占营
书 记 员黄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