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乙;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7 主办律师:张伟军

张伟军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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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422民初1689号

原告:刘某,女,193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甲,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刘某四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某乙,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刘某与被告甘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已交29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王静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