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某与被告葛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3 主办律师:张伟军
张伟军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18317218
平顶山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411民初200号
原告:桂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坤,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某与被告葛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桂某于2025年1月20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桂某负担。
审 判 员刘威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乐鑫
书 记 员张佩义
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