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杨某;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3 主办律师:张伟军

张伟军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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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402民初2992号

原告:张某,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杨某,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张某与被告宁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黄伟力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刘亚兵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