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庆某有限公司、徐某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7.25 主办律师:宋茹玉
宋茹玉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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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7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孙某春,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玉,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茹玉,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某春,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庆某有限公司、徐某玉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孙某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庆某有限公司、徐某玉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庆某有限公司、徐某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宋丽华
审 判 员王晋
审 判 员朱见晓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清
书 记 员赵元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