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凤;尹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3 主办律师:宋茹玉

宋茹玉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9民初7276号

原告:贾某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芸,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茹玉,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凤与被告尹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贾某凤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凤撤诉。

诉讼费219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45元),由原告贾某凤负担。

审判员李克民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