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4 主办律师:宋茹玉
宋茹玉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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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20629号
原告:周某,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茹玉,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王晓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柏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