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社果蔬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1.03 主办律师:宋茹玉
宋茹玉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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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书518号
原告:山东某某社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茹玉,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明。
原告山东某某社果蔬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社果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社果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刘明好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萍
书 记 员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