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公司;临沂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30 主办律师:宋茹玉

宋茹玉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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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12262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原临沂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茹玉,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倩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