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梅与青岛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4 主办律师:季明森

季明森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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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11民初29530号

原告:王某梅,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森,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宋英,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男,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某梅与被告青岛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梅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梅负担。

审判员赵桂修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