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青岛某某车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17 主办律师:季明森
季明森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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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11民初11517号
原告:赵某,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森,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香,经理。
原告赵某与被告青岛某某车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高丽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姚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