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21 主办律师:季明森

季明森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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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民终15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森,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某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诉讼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青岛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某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4)鲁0211民初20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青岛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七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王婧华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若林

书 记 员候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