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青岛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0 主办律师:季明森
季明森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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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11民初6088号
原告:于某,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告:青岛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森,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爱,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与被告青岛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2024年3月20日,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亦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田俊峰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泽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