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青岛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0 主办律师:季明森

季明森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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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11民初6088号

原告:于某,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告:青岛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森,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爱,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与被告青岛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2024年3月20日,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亦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田俊峰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泽乾